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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飞荣与李晓云、庄宗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荣,李晓云,庄宗水,陈松河,陈秀平,陈尚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751号原告:吴飞荣,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李晓云,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宗水,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松河,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秀平,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尚锐,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吴飞荣与被告李晓云、庄宗水、陈松河、陈秀平、陈尚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吴飞荣以后的治疗费用由吴飞荣自行负担,不再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吴飞荣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吴飞荣的撤诉请求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吴飞荣负担。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