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学武、周墀敏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武,周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武。被执行人:周墀敏。周学武与周墀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学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墀敏归还婚介服务费6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损失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墀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周墀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墀敏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学武,申请执行人周学武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墀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