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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字第8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肖峰与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峰,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字第8488号原告:肖峰,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宇,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肖峰诉被告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肖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宇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峰撤回对被告潘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肖峰负担。审判员  徐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