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海明、张书强等与吴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明,张书强,吴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516号原告:袁海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日,住西峡县。原告:张书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7日,住西峡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吴柯,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4日,住西峡县。原告袁海明、张书强诉被告吴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海明、吴柯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明、张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袁海明、张书强负担。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