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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慧玲、吴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慧玲,吴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贾慧玲,女,1976年11月14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吴璋,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贾慧玲申请吴璋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璋应支付申请人贾慧玲案款373520.0元,承担执行费5502.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735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璋暂无履行能力。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祖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