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皓与蒋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皓,蒋彦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179号原告:李皓,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蒋彦周,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晨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