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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皓与蒋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皓,蒋彦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179号原告:李皓,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蒋彦周,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晨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