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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俊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俊学,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俊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邵俊学所有的苏J×××××大众牌轿车,但该车无法查找,暂不便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大额存款,无商品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永刚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