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60号申请人: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新港红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82456293g。法定代表人:钱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武当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739498169。申请人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金林置业世纪星城17号楼1、2单元(自南向北)共48套房屋、35号楼1单元(自东向西)1至6层共18套房屋。申请人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500万元,保险期限:2017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9年8月30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号:awuho59z0117q000002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该保函载明“保险责任:财产保全申请人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若不动产、证券、股权不是讼争标的物,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合理对价进行交易、买卖、转让、出租、有偿使用等所得价款在申请保全金额范围内存放在法院指定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特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向贵院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保全标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金林置业世纪星城17号楼1、2单元(自南向北)共48套房屋(房号为:第1单元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401、1-402、1-501、1-502、1-601、1-602、1-701、1-702、1-801、1-802、1-901、1-902、1-1001、1-1002、1-1101、1-1102、1-1201、1-1202;第2单元2-101、2-102、2-201、2-202、2-301、2-302、2-401、2-402、2-501、2-502、2-601、2-602、2-701、2-702、2-801、2-802、2-901、2-902、2-1001、2-1002、2-1101、2-1102、2-1201、2-1202),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金林置业世纪星城35号楼1单元(自东向西)1至6层共18套房屋(房号为: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财产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