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志丽、章冠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丽,章冠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902号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林志丽,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章冠洲,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志丽、章冠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丽、章冠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志丽、章冠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