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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恢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亿诺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尚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亿诺鞋材贸易有限公司,马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亿诺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怡乐路24号104室。法定代表人:罗春燕。被执行人:马尚金,男,苗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亿诺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93501.82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鹤山市沙坪镇碧桂园公园1号柏丽湾一街6号1701房屋,但该房屋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需进行析产诉讼才能对该房屋进行处理,除上述财产外,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98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