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毛光亮、姜志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毛光亮,姜志花,舒秀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804号原告: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忠龙,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张羽丰被告:毛光亮,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姜志花,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址同上。被告:舒秀芳,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铜仁十中教师,住碧江区。原告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毛光亮、姜志花、舒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6元,由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