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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伟与孙智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孙智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91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孙智魁,男,1990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依据(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智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智魁赔偿申请执行人高伟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3446.3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4万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获得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高伟司法救助7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赔偿款,现该司法救助款已交付于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