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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以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以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向以朝,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王芙蓉,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以朝、王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