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卫某与樊某、辛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樊某,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保402号申请人卫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被申请人樊某,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被申请人辛某,女,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申请人卫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890000元)。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樊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樊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樊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对被申请人辛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担保人卫某自愿以其位于三门峡市开发区房屋一套及交予法院现金1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樊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樊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樊某住房公积金。四、冻结被申请人辛某住房公积金。五、查封担保人卫某位于三门峡市开发区屋一套一套。以上各项以申请保全标的89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卫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