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7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才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才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050号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450号附9号3幢1单元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60494A。法定代表人:黄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兮,公司员工。被告:周才荣,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才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