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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霍金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霍金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1142号申请人: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开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峰,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金虎,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金虎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金虎名下11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金虎名下11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物。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凤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