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镇原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长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原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镇原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中街15号。法定代表人张效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长青,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5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1027民初1618号镇原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长青应清偿镇原县民兴��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86666.7元及自2016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50元,执行费16352元。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长青(张新虎)名下有楼房一套,该房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路永乐村永乐小区2号楼1-2-东(1),我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张长青再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镇原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镇原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朱 世 源审判员 杨 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家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