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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7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奚毅强与被告吴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09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原告奚毅强与被告吴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1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六行“案件受理费327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7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220元”审 判 长  杜利军审 判 员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召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