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7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奚毅强与被告吴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09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原告奚毅强与被告吴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1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六行“案件受理费327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7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220元”审 判 长 杜利军审 判 员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召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