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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柴伦、吴巧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伦,吴巧玲,张同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74号申请人柴伦,男,199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吴巧玲,女,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张同彦,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巧玲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开元大地5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10××58)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明霞所有的豫E×××××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巧玲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开元大地5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10××58)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