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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恒新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恒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终69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恒新,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1日被抓获,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恒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辽0213刑初4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恒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原审被告人张恒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恒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恒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恒新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刑初4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王雍代理审判员杨筱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耿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