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禹恩点与禹恩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恩点,禹恩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424民初690号原告:禹恩点,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被告:禹恩慈,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现住泾源县。原告禹恩点与被告禹恩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禹恩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恩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恩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禹恩点负担。审判长于光明审判员禹文兰人民陪审员赫万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