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979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7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2184661775XY。负责人:虞培生,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842814756B。负责人:张澄,供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颍达,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开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供电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险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供电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保险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供电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险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