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恢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先琼与被执行人梁晓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琼,梁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恢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先琼,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梁晓玲,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先琼与梁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晓玲所有的位于荆门市虎牙关大道30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房屋已拍卖给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梁晓玲所有的位于荆门市虎牙关大道30号房屋一套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