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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嫩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嫩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29号罪犯何嫩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嫩石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嫩石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2月因推搡行为被扣30分,2017年4月因个人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10分,2017年5月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被扣20分,共违规3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3030分。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嫩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至2022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