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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罗浚容与陈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浚容,陈六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1182号原告:罗浚容,男,汉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陈六妹,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罗浚容诉被告陈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浚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六妹经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浚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支付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农历2016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作门店周转,约定2016年9月11日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有还款,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陈六妹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案庭审。经审理查明,农历2016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并立下欠条,欠条约定被告在农历2016年8月11日(公历2016年9月11日)还清借款,逾期不还,按月息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有还款,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2017年8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表示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以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被告签名的欠条请求返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支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证及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据及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逾期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被告对借期内利率未作约定,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结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以及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六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浚容清偿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陈六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彬审 判 员  祝志清人民陪审员  莫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