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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金乔煤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卡普吉诺建材有限公司、张浩斌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金乔煤业有限公司,湖南卡普吉诺建材有限公司,张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财保91号 申请人:湖南金乔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南镇乔家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卡普吉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胥家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浩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张浩斌,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人湖南金乔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卡普吉诺建材有限公司、张浩斌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赵爱红自愿用自己所有的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湖南金乔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卡普吉诺建材有限公司、张浩斌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押、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扣押担保人赵爱红所有的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金乔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广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