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诉苏明祯、孙秋兰、孙军峰、苏宝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1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诉苏明祯、孙秋兰、孙军峰、苏宝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002.9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明祯、孙秋兰、孙军峰、苏宝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苏明祯、孙秋兰、孙军峰、苏宝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9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