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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开明诉被告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开明,王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273号原告:雷开明,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松潘县人。被告:王永明,男,汉族,1980年05月13日出生,四川松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开明诉被告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开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磋么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开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文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