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息烽县国土资源局、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息烽县国土资源局,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2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新华社区虎城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22429960856T。负责人:周轮,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女,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息烽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大路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0738882585。法定代表人:李世良。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息烽县国土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地公司)作出的息国土资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国土局作出的息国土资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息烽县国土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息国土资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地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永靖镇马当田村集体土地1.829亩(耕地1.609亩)修建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1、依法没收南地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829亩(耕地1.609亩)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南地公司非法占用的1.829亩(耕地1.609亩)集体土地处每亩6666.7元(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2193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南地公司。2017年8月24日,息烽县国土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仍未自动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国土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主管部门,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南地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办公楼,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此作出息国土资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且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催告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者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息国土资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相莉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母朝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