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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周永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周永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632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6号恒大城5号商业办公楼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095528。被告:周永钗,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周永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白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