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董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董婷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1号1011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776378X0。法定代表人:马荣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婷婷,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婷婷、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民初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本案案涉标的收货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属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审判员 熊达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