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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桑少英与张麦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少英,张麦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922号原告:桑少英,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麦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桑少英诉被告张麦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桑少英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禹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