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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程光华、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华,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程光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村干部,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余斌,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执行人程光华与被执行人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婺民调确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斌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现已经执行到位20000元,未执行到位28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终结,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危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