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财保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刘秋香、石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秋香,石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爱民,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秋香,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石建富,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禹城市。刘爱民与刘秋香、石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77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秋香、石建富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刘爱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爱民与刘秋香、石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达成调解,刘秋香、石建富也已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秋香、石建富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