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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泽先,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俭。被执行人:赵泽先,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6日。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泽先名下有位于XXX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泽先所有的位于XXX房屋(总计XX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届满期前,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