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泽先,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俭。被执行人:赵泽先,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6日。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泽先名下有位于XXX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泽先所有的位于XXX房屋(总计XX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届满期前,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