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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绍仁与南城县俊俊手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绍仁,南城县俊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544号原告罗绍仁,男,汉族,1978年07月20日,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被告南城县俊俊手机城,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经营者吴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绍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城县俊俊手机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绍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绍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绍仁承担。审 判 长  梁俊辉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