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绍仁与南城县俊俊手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绍仁,南城县俊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544号原告罗绍仁,男,汉族,1978年07月20日,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被告南城县俊俊手机城,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经营者吴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绍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城县俊俊手机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绍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绍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绍仁承担。审 判 长 梁俊辉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