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成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家,尉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126号申请人:张成家,男,汉族,1944年4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尉晓松,男,汉族,1995年9月26日出生。申请人张成家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尉晓松驾驶的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号小轿车予以保全。担保人张艳霞、张立虎以其共有的位于中山西街水云间小区的1幢1-101号房屋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尉晓松驾驶的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张艳霞、张立虎共有的位于永济市中山西街水云间小区的1幢1-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晓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