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香与吴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香,吴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2501号原告刘玉香,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吴燕,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香与被告吴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香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刘玉香承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才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