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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26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阳中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王国平、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中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26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贵阳中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61号中新建材市场3-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被执行人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岩后村。法定代表人成求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中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52858万元及违约金(以155285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6日以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0897元、执行费1803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中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贵州聚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谭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