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屠梁与左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梁,左泽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049号原告:屠梁,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左泽桂,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宣恩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为宣恩县。原告屠梁诉被告左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