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录平与柴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录平,柴保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989号原告:郭录平,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柴保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录平与被告柴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录平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郭录平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