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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录平与柴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录平,柴保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989号原告:郭录平,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柴保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录平与被告柴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录平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郭录平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