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宁应响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应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2073号原告:宁应响,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衡山路16号世基大厦5楼。原告宁应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宁应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应响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