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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李楠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328号李新忠:你因李楠诈骗一案,不服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刑终118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楠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对李楠的自首情节未予认定,对李楠量刑过重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楠诈骗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抵押借条、房产证(伪造)、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被告人李楠及同案被告人何淼、田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楠伙同同案被告人何淼、田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原判以诈骗罪追究李楠及同案被告人何淼、田金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楠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所称对李楠的自首情节未予认定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判依据李楠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李楠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楠所处刑罚适当,你所称对李楠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