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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飞燕与伍永新、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燕,伍永新,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燕,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伍永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李飞燕与被执行人伍永新、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2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4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审 判 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伟成书 记 员 梁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