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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吴绍东申请执行吴寿英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32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朝芳,女,1981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朝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朝芳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559090001021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兰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