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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2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新财与汪宏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财,汪宏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102-1号原告:陈新财,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新财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宏斌,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负责人:王金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财与被告汪宏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财(法定代理人张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新财(法定代理人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新财(法定代理人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剑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