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司童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13号罪犯司童,男,1989年7月8日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白中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司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3年9月、2016年1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9个月、1年6个月。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9个月21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司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司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