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亚茹,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时代广场金融中心10楼,组织机构代码09932142-8。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茹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劳人仲案���第31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夏 凯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