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左冬水与桂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冬水,桂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967号之一原告:左冬水,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平,江西玉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金坤,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经商,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左冬水诉被告桂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冬水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告左冬水案外与被告桂金坤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冬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0元,由原告左冬水负担。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庄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