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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文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黄文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435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周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苗,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茜,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烨 微信公众号“”